加查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外省(区)、外县人员到加查县境内采集冬虫夏草的公告 (第一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0号)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加查县天然草场和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确保农牧区生活秩序井然,促进虫草采集交易管理规范,社会治安稳定。经加查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08年1月起,加查县虫草资源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只允许拥有加查县户籍的农牧民在指定区域内采集,严禁外省(区)、外县人员到加查县境内采集虫草。
特此公告。
加查县人民政府 2008年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