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政发〔2008〕8号 加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加查县冬虫夏草采集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县冬虫夏草(以下简称“虫草”)的采集管理工作,保障农牧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长期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0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三大家”领导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制定《加查县冬虫夏草采集管理细则》,现将本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及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加查县冬虫夏草采集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冬虫夏草(以下简称“虫草”)采集秩序,保护草场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加查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虫草采集、管理活动,保护虫草资源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对虫草采集活动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规范采集和促进农牧民增收的原则,以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虫草采集管理、虫草资源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公安、卫生、环境保护、林业、交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虫草采集和管理、虫草资源保护、社会治安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虫草产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虫草资源保护和采集管理责任制,加强对虫草采集人员的宣传、管理和教育,提高其保护草场生态环境和虫草资源的意识。 第六条 按照注重现实、尊重历史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县、乡(镇)边界地区的虫草资源关系,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虫草资源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 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自治区虫草资源开发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各乡(镇)虫草资源普查情况,编制本县虫草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并经地区行署批准,报自治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县虫草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历年虫草采集情况,以及当年虫草资源普查情况,制定虫草年度采集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同时报地区和自治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虫草采集年度计划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虫草采集区域、采集面积、计划采集量、适宜采集量、采集人员数量、采集期限和禁采区域,以及相关保障措施,并于每年虫草采集开始前十五天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和生态脆弱的草场及夏季重点放牧区应当确定为虫草禁采区。有草场使用权争议纠纷的区域,由争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禁采区处理。 第十条 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虫草采集年度计划时,应当征求虫草产区乡(镇) 人民政府和农牧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协调处理好与草场承包者、使用者的利益关系。 第三章 采集管理 第十一条 采集虫草应当取得采集证。采集证由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发放。采集证由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格式印制。 第十二条 发放虫草采集证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申请人所提出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发放。采集证的发放对象为拥有加查县户籍的农牧民。 严禁本县户籍以外的人员到本县行政区域内采集虫草。 第十三条 虫草采集证实行一人一证。采集证应当和有效身份证件同时使用,采集证的有效期限为二个月。 采集证不得伪造、倒卖、涂改、转让、出租、出借。 |